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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为了拆迁房 前妻将公婆一家告上公堂
【
www.myhome998.com
】 【 2017-01-24 10:28:58 】 【来源: 南充政法长安网 】
2011年3月许宏和李丽登记结婚。2011年8月南充市国土资源局某区分局与许宏及张父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给予安置房2套。 2012年5月15日,许宏与妻子李丽协议离婚。几个月后,李丽将许宏一家告上法庭,要求享有安置房的份额。法院判决,驳回女方诉讼请求。
嘉陵法院认为,南充市国土资源局某区分局与被告许宏、张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安置建设面积105平方米3室户一套,安置建设面积69.80平方米2室户一套,并注明许宏和其父共为一户,安置人口4人,其拆迁的房屋系用地户主张爸修建的,当时修建时载明家庭人口4人,并没有原告李丽,原告李丽与被告许宏结婚并将户籍迁入张爸户籍簿中,户籍人口为5人,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安置人口4人,故安置人口4人中是否含原告李丽无证据证明,庭审中,原告李丽对此未提供充分证据,被告表示安置人口4人为被告张爸、许宏继母、许宏及许宏生母,本院也没收集到相关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丽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为化名)王帆
编辑: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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