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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法院:占用公共通道经商 承租人恢复原状
【
www.myhome998.com
】 【 2017-12-08 09:25:55 】 【来源: 南充政法长安网 】
众所周知,小区内的公共通道属于小区业主共有,不得占用,但南充嘉陵某小区一门面的承租人周某却将公共通道封闭占有,用于经营自己的美发店。近日,嘉陵法院判决,周某回复占用的公共通道的原状。
2013年8月31日,周某从李某处承租了所有人为李某的嘉陵某小区的一门面。因门面恰好临接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通道,为扩大使用面积,周某遂将该公共通道封闭,作为自己承租门面的一部分进行装修,用于经营自己的形象美发店。小区业主委员会发现后,多次要求周某停止非法侵占行为,恢复公共通道原貌,但周某置若罔闻,遂诉至法院。
嘉陵法院审理认为,所有人李某所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登记的面积不包括其门面房前的柱廊面积及公共通道,门面房前的柱廊面积及公共通道属于小区业主的共有部分。承租人周某擅自将门面房前的柱廊全封闭用于经营,改变了柱廊的设计用途,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侵害了小区全体业主的权益。法院判决,周某恢复公共通道的原貌。(嘉陵法院 赵福芳)
编辑: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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