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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男子因无钱而持刀抢劫 被判4年罚2000
www.myhome998.com 】 【 2017-12-12 10:42:27 】 【来源: 南充政法长安网 】

  20岁的青春年华本是奋斗的最佳时机,殊不知有的青年却犯罪入狱,断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近日,嘉陵区法院对王某抢劫一案公开宣判,法院判决,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岁的王某是成都市金堂县人。2017年3月间上网认识了南充嘉陵的某女子,俩人相聊甚欢。2017年6月下旬,他携带800元来南充会见自己的女网友,一起吃饭、逛街、约会,直至7月2日 ,钱全面花光。因想继续在南充呆下去,王某动起了抢劫的念头。7月2日下午,王某在嘉陵区都尉路某超市购买了一把折叠小刀,次日凌晨0时30分许,王某在嘉陵区蚂蝗堰高速桥下看见被害人徐某某独自一人经过,便尾随徐某某至嘉陵区兴旺巷某小区。当徐某某走到一楼与二楼的楼梯间处,王某冲上去将徐某某摁倒在地,打开折叠刀威胁徐某某交钱。出于害怕,徐某某将随身携带的85元交给了王某。王某看见徐某某手中拿有一部苹果手机,便从徐某某手中抢过手机,要求徐某某说出开机密码。徐某某想拿回手机,未说出开机密码,在王某的催促下,只得提出可以用手机通过微信或手机银行给王某转账。王某表示同意。徐某某遂通过手机银行向王某提供的邮政银行储蓄卡转账1100元。随后,王某在农业银行ATM机取出1000元用于自己开支。
  
  嘉陵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徐某某的财物,其行为侵犯了被害人徐某某的人身权利和财物权利,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嘉陵法院 陈梅)

编辑: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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